基层检察院在对内设机构和内部人员考核评价的实践中,建立了相对应的考评机制,此前的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模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考评指标不够明确、考评内容不够全面、考评方法不够合理。
因此准确把握以办案为中心的检察工作客观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客观规律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检察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目前考评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的指导思想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更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换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而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每一位检察官,落实到每个案件、各项业务中,也是检察机关讲政治,实现政治和业务相结合的重要抓手。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要充分尊重检察工作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以办案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业绩考评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区分于行政类公务员的目标责任考核模式,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引导检察官朝着职业化、精英化方向努力,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政绩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去,实现政治要求和业务建设有机融合。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要以科学客观全面的指标来反映检察官的工作实绩,提升干部考核质量。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检察官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以检察官工作实绩为主线,引导各项考评指标、内容、方法设置朝着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引导检察官履职尽责,将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合理保障检察官权益,切实消除检察官的职业忧虑。
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官业绩考评司法体制改革后亟待完善和补充
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考核评价的模式基本上等同于行政机关考核评价,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考核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行,仅仅按照行政类公务员考核标准对检察官进行考核已“心余力绌”,因此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的已经亟待完善和补充。
(二)检察官业绩考评需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在办案中要更加重视案件质量和效果,不仅要重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因此要充分考量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和公平正义。
(三)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设置应凸显检察职业特色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为新时代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官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具有严格的专业性,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应区分于行政类公务员的评价指标,凸显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界限范围,有针对性开展业绩考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行政化”使得员额检察官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削减检察官的行政依附性,充分发挥出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意义
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根据检察机关所处的时代方位,全新布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每项业务中。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官业绩考评也是检察机关讲政治,实现政治和业务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
是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能力素质和担当作为决定了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就是要亮出办案标准、严格办案要求,引导推动检察官在工作中履职尽责,求极致;就是要奖优罚劣,将差距体现出来、考评出来。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而提高检察工作质效。
是优化人才结构、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定本院或本地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积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检察制度完善和改进。充分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将提升办案质量效果作为业绩考评的核心目标,引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政绩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要求和业务建设的有机融合,优化人才选拔录用渠道,“慧眼识人”,发现和培养优秀检察官,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人才结构。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检《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可自主调整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但在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考核标准设置的本地化,避免“水土不服”。检察官业绩考评,首先要体现政治性和业务性的统一,充分体现和落实讲政治的要求,时时刻刻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办案方方面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其次检察官业绩考评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与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保持一致,要将讲政治融入司法办案各项指标,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以某项工作重要为由将某些行政工作或者管理工作等纳入业务考评。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动态调整重点工作指标,既要按照《规定》指标体系为框架,同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检察工作实际,灵活设置考评指标和权重分值,充分发挥效果指标的指挥棒作用。
考核标准的合理探索,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首先根据《规定》,检察业务工作效率得分,即单位时间(或者说考评周期)内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可以考虑引入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计算。对此,《规定》并未对计算公式作出统一要求,而是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的计算方法。因此,业绩考评指标要参考多方面内容,确保标准公正合理,不存在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其次,考核结果要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人为干预或利益交换,考核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透明公开,考评结果真实可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并将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检察官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帮助其改进工作,提高业绩水平。
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对检察官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要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供稿: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崔兴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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