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黄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文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文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23年6月10日0时30分许,文某某酒后驾驶自有的日产牌多用途货车从康崖底前往店头镇,行驶至X318快速干线0KM+150M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路右侧护栏及墙壁上,文某某当场受伤昏迷,车辆发生自燃,文某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文某某血样委托鉴定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审理查明并认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寄语: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黄陵法院刑事审判小案快审的理念,有效的缩短了办案周期,切实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公开审判,以案释法,也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酒驾的理解和认识,让群众引以为戒,并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营造全民懂法、严禁酒驾的社会氛围。(靳晓羽)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