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神木市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神木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诉前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护理期20天、营养期30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权益。
接到案件后,原告子女找到承办法官诉说了家庭困难的情况,强调其父因此次交通事故情绪低落、性情大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庭前。怎料双方当事人一见面便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对此次赔偿金额始终达不到统一。承办法官见状,立即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释明,其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原告请求的赔偿部分费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为原告答疑解惑、分析利弊,建议其结合具体的损失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调整自己的各项诉请。
经过数小时的耐心劝导,不断拉近双方的预期,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与期限达成一致,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当庭一次性向原告赔偿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5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136元。目前,原告就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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