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男与赵女于201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同居生活,并于次年2月生育一子。2020年12月,双方就彩礼事宜进行协商后给赵女彩礼款180000元,不久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同居关系终止。周男遂起诉要求赵女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19年3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3周岁,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3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女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周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名义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双方实际上共同生活的事实。
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的情况下,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判决驳回周男的诉讼请求,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贾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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