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难题,也是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力促法院民事执行权正当运行。结合D县检察院和其他检察机关的探索进行理性思考,分析总结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一是建立法检沟通协作机制,共筑民事执行共同体;二是强化一体履职,推动融合发展;三是优化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四是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从而努力寻求民事执行监督完善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监督效力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一) 从法律依据看,民事执行监督法律规定相对完善
从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到2018年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单设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一直到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范围。由此,我国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并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利。相对于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而言,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历史最为悠久、工作理念最为深入人心、法律规定最为完善的一项工作。
另一个方面,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相对是比较完善的。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至第6条、第12条、第16条,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民事执行活动受理条件、监督层级、监督结论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除了上述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做出规定的还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要求,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监督机制。
(二)从重要性看,民事执行监督有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是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关乎胜诉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有的当事人仍会碰到对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这就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临门一脚”出现了偏差,可能致使胜诉当事人“空欢喜一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在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正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提升,而从各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的数量来看,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数量基本均高于再审检察建议和对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的数量,由此可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最主要的增长点。
二、分析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
D县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办案数:
2021年D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4733件;
2022年D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5092件
2023年D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3614件
D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至2023年办案数:
2023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90件,受理执行监督案件43件,在这43件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件。
2022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08件,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2件,在这52件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件。
2021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24件,受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8件,在这68件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监督3件。
以D县检察院为例,不难发现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法治思想的逐渐深入,基层地区产生大量的民事审判、 民事执行纠纷,“执行难”等问题,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这与民事执行监督过去主要靠调卷完成的情形大有不同。而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案件先执后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往往会出现在案件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即开始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如田某民事执行监督案,法院的执行活动从1996年8月一直持续到2001年9月,其间法院多次出具查封、扣押财产民事裁定书,但在案件卷宗中查到最早的执行案件立案日期是在1998年,严重违反先立案后执行的法律规定。
2.书记员办案违法
在基层法院通常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书记员成为法院日常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按照书记员岗位职责要求,其本应 进行辅助性工作。但实际上,在书记员入职之后,法院将他们直接分配到各个部门,所完成的工作已经远远超过本职工作范围,也就出现在办案过程中由书记员全程主导办案的情况。如王某芳执行监督案,王某芳控告的就是书记员,书记员在执行监督环节承认,法官就是挂名,案件全程是由书记员进行办理。
3.送达违法
送达违法是民事执行监督里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对送达的各种事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关于送达方式的选择次序问题,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很多法院只有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日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时间节点。送达不规范会导致当事人未收到或者未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乃至关联性案件。
4.办案超期
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但实践中法定审限却屡屡被突破,超审限办案的现象频发。如果这种做法长期以往,必定会引发司法信任危机,破坏司法权威。关于超审理期限的案件,也是比比皆是,如上述提到的田某案,一个执行案件办理了长达6年久。
5.未告知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二款: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不仅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且还会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法院除了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程序价值就在于通过制裁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从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6.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明确说明了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该意见旨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之。如张某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过程,申请人反映法院随意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检察院调查核实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为了出行方便,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令,理由是需外出就医,但被执行人仅属于患有很小的一般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亦没有紧急情况出现。而法院接到申请后,办案人员没有进行核实也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就解除了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
7.财产调查和控制违法
查封、扣押财产违法的情形,也是我们经常纠正的法院执行错误之一。如何某向冯某借款二十万元,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当天,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工资账户。但事实上,法院并未调查核实该账户是否为何某实际工资账户,便认定冻结的账户为被执行人何某的账户,后法院又以其他执行案件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实际工资账户,从而导致冯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另外采取执行措施直接导致超标的执行较为普遍。以时间为主线,超标的采取执行措施,可以发生在诉前、诉中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内容,可分为超标的查询、超标的控制、超标的处置。其中,在实践中违法超标的控制较为普遍。如田某案,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房产在2001年执行的时候,价值壹佰万元,但当时鉴定公司给出的鉴定价格为33万余元。后来经过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房产价格鉴定是当地的一个价格事务所做出的,而该价格事务所并不具有房产价值鉴定资质,
8.司法拍卖违法
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型房屋买卖模式,体制机制在不断健全,但不规范情况仍时有发生。作为财产处置变现的重要方式,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影响着执行效果和多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责任,倒卖租赁合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形成虚假租赁关系,严重影响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评估是司法拍卖房屋确定价款的主要方式。在司法拍卖中,涉及评估资质缺陷、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实、结论不科学等方面的“乱象”时有发生。如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屋(共3层,第1层为商业楼,第2-3层为住宅,商业楼层市场价远高于住宅楼层价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时,将案涉楼房整体作为住宅予以评估。李某不服,认为该评估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后提出检察建议,最后法院撤销司法拍卖,重新委托评估。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通过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有效区分,在制度层面为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预留出口,对集中有限司法资源、实现执行程序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法院执行工作人案矛盾的突出,终本案件的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终本、随意终本及终本率过高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终本制度的设计在于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防止执行不能案件无谓消耗执行资源、给债权人造成心理误判,进而将有限执行资源整合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实现整体执行效能的最大化。现实中,有些执行法官未正确把握这种结案方式与其他结案方式的不同,导致在落实上级法院关于规范终本适用的相关规定时随意变通扩大终本适用情形。
三、关于深化民事执行监督的意见建议
1.建立法检协作机制,共筑民事执行共同体
如何让民事执行监督这种“软监督”,变成了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硬通道”。需要不断完善法检两院的协作机制,甘肃省某市检察院的做法可以借鉴,该市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民事执行协作机制,其中就民事和解做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就是针对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的财产线索,可以作为法院财产执行的补充渠道移送法院执行,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2.强化一体履职,推动融合发展
“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强调上下联动、左右互融”是适应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管理的需要,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的重要途径。构建横向协作、上下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横向协作方面,注重加强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在上下级合作方面,通过交办、组成办案组等方式推进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探索与同级人大、监委等建立协作机制,借助外力增强监督刚性。
3.优化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在各项工作中,人的问题都是最根本、最原则的问题。内外兼修,方能事半功倍,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所谓“好马配好鞍”,除了硬件,软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法律规定较为庞杂,那么作为检察机关里的执行监督人员要积极主动及时学习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和把握法院的办案流程以及其中应注意的环节,尤其要重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方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检察监督人员要学会在监督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既要勇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积累经验做法,真正解决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
4.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应勇检察长曾多次在不同的场合都曾提出用“如我在诉”的理念,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如我在诉”,就是“如同自己在诉讼中”,把自己当成当事人、案件参与人换位思考,是否接受办案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假使我们真的是当事人,我们希望的最好结果就是事情得到解决,如果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说一千道一万,“如我在诉”最好的解释就是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为百姓解决问题。(作者: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牛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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