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岚皋县堰门镇的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紫阳县洄水镇庙沟村时,车的前部与对向步行至此的紫阳县洄水镇居民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受伤后被送往紫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李某已经承担。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60天,护理期为80天,营养期为60天,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李某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4年,潘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财险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84,862元、误工费16,159.56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1,800元、后期医疗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5,400元、鉴定费2,736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共计134,257.56元。
法院审理
2024年2月,紫阳县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申请对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潘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二次鉴定支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最终法院依据规定,认定损失共计126,824.56元。
李某系无证驾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潘某的损失应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终判决如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26,824.56元。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李某主张追偿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萌
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酒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安全驾驶,人人有责,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撰稿:紫阳县法院洄水法庭 许姗姗)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