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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40万逾期不还!紫阳法院判了

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了借款发展产业,却不按时还款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紫阳县毛坝镇唐某向紫阳县毛坝镇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借款40万元用于发展产业。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借期3年的《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借资额度6%的固定收益标准收取固定收益金。此后,唐某按约定支付了固定收益,但到期后唐某申请了续借,双方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3年4月23日重新签订了各1年的《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唐某既未按约定支付固定收益金,也未归还本金。经合作社多次催收,唐某始终怠于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合作社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固定收益金24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起诉之日7133.33元),以上合计431133.33元。

法院审理

2024年11月,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唐某向紫阳县毛坝镇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40万元,约定每年按照借款额度的6%支付固定收益。在借款合同届满后,唐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唐某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唐某向紫阳县毛坝镇鲁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固定收益24,000元,并自2024年4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固定收益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节

脱贫扶持资金是为了帮助老百姓脱贫致富,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俗话说,吃水不忘挖井人,借款人应秉着遵守诚实守信,有借有还的原则,积极偿还借款,而不应认为是政府的免费赠予,选择赖账,逃避债务,切勿因小失大,导致个人的征信受到影响。(供稿:紫阳县法院毛坝法庭 杨俊祥)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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