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治

这家加油站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处罚,紫阳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安康市某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紫阳一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并正常使用设备,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21,000元。加油站签收文书后,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该局于2024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油站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2024年12,该局依法向加油站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催告无果后,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2025年2月,紫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亦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加油站缴纳罚款21,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1,000元,合计42,000元。

法官说法

环保无小事,守法须自觉!企业应严守环保底线,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真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关键设备,直接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企业若“装而不用”或“应付检查”,不仅逃避环保责任,更涉嫌违法。行政处罚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应依法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若怠于行使权利且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能面临加处罚款。本案是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例,本院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可警示企业务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切勿心存侥幸。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法院也将坚决支持合法行政行为,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加油站等场所应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的行政决定,但需履行催告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对逾期不诉讼、不履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彭玉罗)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时代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