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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法院:“上门”温情调解 案结事了人和

“近水知鱼性,近山识鸟音”,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黄陵法院桥山法庭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动走出审判庭,前往当事人家中现场办案,高效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李某(化名)通过原告某化肥公司的代销代理人在原告处赊销化肥3000余元用于春耕,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化肥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因双方对于赊销的化肥款数额存在争议,故一直没有支付,并向法官表示农忙缠身,无暇前往法院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判决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方式,事了人和才是法院处理案件的目的,于是带领团队前往被告家中,经了解得知被告早已将化肥款准备好,后经原、被告双方面对面核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通过法官将欠款转交原告,案件到此案结束了。

从庄严的法庭换到当事人家中,变换的是庭审地点,不变的是为民初心。此次上门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让群众享受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也是黄陵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的一个缩影。

法官说法:

“法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可以一判了之,无需赘言。然而,法律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法官以道德的感化辅之以耐心地调解,不仅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还解开了其心结,真正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齐佳丽)

责编:朱刚

编辑: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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