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公司要回物业费,这些案子我们已经协商好了”。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了一系列物业合同纠纷,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纷纷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甘泉县某物业公司为甘泉县城内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该小区逾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且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垃圾处理、房屋漏水、停车位紧张等方面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质量,20多名业主长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故该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索要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近100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所涉20起案件逐案进行了诉前调解,充分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诉求。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几名业主告知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客观原因,并对《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释明,经过双方的真诚沟通、互让互谅,最后双方协商一致,20名业主均同意缴纳所欠的物业费,并当场履行。事后,物业公司表示在今后要加强小区管理,完善公司制度,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温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甘泉法院在精心探索新形势下诉前调解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的基础上,不断对调解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始终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调解工作,既满足了群众多元解纷需求,又优化了社会治理的方式。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蔺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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