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吴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申请宣告高某失踪一案。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是被申请人高某的丈夫,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高某于2019年7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无法联系,至今不知所踪。王某为了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利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目前,该案正在公告期。
主审法官表示,宣告失踪制度能消除因个人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这也是对失踪人与其他利益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保护。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李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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