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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检察院:数字检察背景下发展检察技术工作的几点建议

摘要:检察技术工作是发展“数字检察”的依托和载体,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实务中,检察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设备配备不到位,是制约“数字检察”发展的根本因素。对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目标,本文提出通过强化理念、人才、设备配备,为“数字检察”工作大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检察技术 数字检察 建议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丰富的信息资源不仅大大提升了人类的生存体验,而且必将成为执法办案的有力助手。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顶层部署,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到浙江调研,旨在进一步学习浙江数字检察经验,推动全国数字检察大发展。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北戴河检察技术保障中心与数字检察工作专题研修班学员座谈,强调要认真落实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正所谓“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全国其他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借鉴

浙江数字检察经验的基础上,在各地现有的检察技术背景下,推动形成各自的数字检察格局,还有不少的路要走。

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现状

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技术工作是数字检察的前身和起点,也是今后发展数字检察的阵地和碉堡,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水平就是数字检察的水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各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水平普遍较低。

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一直到2008年才配备了一名专门的检察技术人才,没有专门的编制和明确的职权。按照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技术人员要负责出重大案件现场、参与现场勘查等工作。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审查起诉环节,技术勘查大多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便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也是当时的公诉科或者批捕科的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办案,检察技术人员作为办公室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说,并不直接参与办案。时间长了,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似乎只是修电脑、装系统,兼职检察宣传,谈不上专业的技术服务。2013年至2017年,我院曾短暂成立检察技术科,后来随着2017年司法改革归入历史。

这期间,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当时全国检察机关业务运行系统正式上线,检察技术工作任务量大增。工作网的安装和调试,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业务系统的培训和技术支撑,都需要专业的人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检察技术科室,通过第三方公司派遣计算机专业人员,同时于2022年9月招录了一位公务员来壮大检察技术工作队伍,支撑检察技术部门工作。

2023年,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以“数字检察”工作理念为指引,下大力气开展“技术赋能办案”工作,让检察技术成为支撑检察办案的一把利器。参与负责数据库、模型平台建设,统一数据接口,确保各地监督模型通用性,能够上架推广进行运用;接受数字检察部门委托,对本地区数据进行数据治理、数据分析工作,为大数据监督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参与大数据监督模型验证工作,从技术可行性方面进行把关;开展数据挖掘、联邦计算、隐秘查询等大数据方面的研究工作,提供储备技术;负责与第三方技术研发单位、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工作。虽然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积极探索、不断进取,让检察技术工作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但是,检察技术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如何走好“数字检察”的道路,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发展数字检察的困难

对标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检察数字工作目标任务,依靠目前的检察技术人员,要想实现数字检察的发展,可谓困难重重,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几乎清一色的将数字检察的重任部署安排到各个业务部门,并主要依靠外聘技术公司研发数字模型,忽视了对技术人员的开发和利用。笔者认为,发展数字检察应该依靠检察技术力量,但是现有检察技术力量存在以下困难:

现有的检察技术力量不足以支撑数字检察的发展。目前的检察技术最多是服务办案,但是数字检察需要主导办案。正如前面所言,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人员作为唯一的专业的技术人才,没有编制没有独立的机构,技术工作存在走一步看一步,上级部署啥下级落实啥的环节,缺乏主动的服务意识,尤其是缺乏参与办案的意识和能力。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检察技术人员的定位应该是技术类工作的管理和决策,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大部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都认为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是维修和维护。由此导致,技术人员缺乏主动适应和发展数字检察的意识和平台。

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割裂发展导致难以融合。数字检察的精髓在于通过信息化系统的运行,发现线索,运行数据模型,推动案件高质量办理,这其中有高端技术服务的因素,更有刑事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专业知识、办案规律和办案理念,因此,需要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共同发力。不仅如此,四大检察业务之间,也要强化融合发展,通过一案多查,达到不放纵嫌疑人,也不重复处罚的结果。但是目前的格局是,不仅检察技术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分离较远,就是四大检察业务之间,也缺乏融合发展的契机。

案件归档和保密限制影响数字检察布局。从实践来看,凡是各地数字检察发展较好的地方,几乎都是借助外部技术力量的研发来推动数字检察的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与市场化的计算机服务公司,隔着案件保密和技术隔离的高墙,通过委托开发和专项服务,固然可以解决眼前的“疾痛”,但是前期开发中的信息泄露隐患不容忽视,也为数字检察长久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要想实现数字检察的长久发展,重视和发展检察技术力量,是根本之策。

检察技术向数字检察转型的三点建议

当然,各地之所以不选择依靠检察技术发展数字检察,根本的原因在于检察技术力量的基础薄弱,担不起发展数字检察的重任,因此,笔者建议,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应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推动检察技术向数字检察转型。

工作理念要从服务系统向服务办案转型。对于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着发展的挑战,同时也是重大的契机。长期以来,检察技术服务于系统而不是服务办案,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实际的办案模式不相符造成的。在数字检察变革下,检察技术人员首先要树立服务办案的理念,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还是公益诉讼案件技术协助,亦或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数据复原、司法鉴定,都必须摒弃以往的“客观中立”立场,真正做到为业务部门办案服务。对于业务部门来说,要有意识地吸收、运用检察技术力量,推动办案发展。关于检察技术协助的办案部分,可以由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商定工作方案,引导检察技术融入办案日常。

工作内容要从业务为主向技术为主转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遵循业务为主,技术为辅的方针,这原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数字检察的要求下,真正要提升的并不是检察官的个案办理水平,而是检察机关的类案、窝案办案规模和办案模式的改革。要真正达到数字检察的发展目标,计算机水平应该成为每个业务检察官必须通过的第二道底线,第一道底线是司法考试。只有每个检察官都具备而且必须具备提出、研发、使用至少参与办案模型的研发能力,才能使得数字检察在各地开发,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但是,技术水平不是凭空而来,对于新招聘人员,要增加对计算机技能的考核。在今后的检察培训工作中,要将计算机知识和技能作为必备的培训内容。

工作模式要从各自为阵向融合发展转型。在我国检察事业的历史上,虽然也多次提出“全院一盘棋”的要求,但是数字检察背景下,更要梳理“全院一盘棋”、“全区一盘棋”、“全系统一盘棋”的工作理念。以酒驾量刑建议模式为例,数字检察模型的应用,既是对同案同判的监督和强化,也更容易发现、监督不公平判决结果。再以环境公益诉讼模型为例,既牵涉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展和移送,也涉及到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甚至民事责任的同步追究和规范处置。可以说办案模型在多大程度上推广,类似的量刑标准和办案步骤就在多大程度上普及,这对内有助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高度融合发展,对外则有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发展数字检察,应该坚持“外部为辅、内部为主”的方针,即主要的技术研发应该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技术力量。因此,在数字检察发展的关键时期,不能忽视现有的检察技术力量,从长远来看,数字检察的发展也离不开检察技术的保障和运行。利用好现有的检察技术力量,可以让数字检察的发展之路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唐陆奇、 胡龙飞:数字化行政检察的基层探索[J].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3期。

[2]洪翔、尚靖:全领域覆盖 全流程支持 全方位融合,打造“三全”技术支撑体系保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N].检察日报,2021年9月25日。

[3]丁力军:强化技术赋能助推检察办案提质增效[N],检察日报,2021年11月22日。

(作者:定边县检察院 祁继红)

 

责编:张颖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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