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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法院:疏忽大意致人亡 触犯刑律获刑罚

近日,甘泉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持B2驾驶证)在中铁六局施工现场的隧道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被害人吕某,致吕某被压倒在车下,造成吕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施工工地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故发生后,陆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接受公关机关询问,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取得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宜非监禁刑,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驾驶人,倒车时司机视线会出现一些盲区,所以一定要仔细观察,规范操作,安全驾驶,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恶劣后果而触犯法律获刑。(王歆)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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