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汉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张某承接建筑工程,并召集王某等工人参与施工。工程结束后,张某迟迟未支付工人工资,去往外地且变更了联系方式。王某等人多次联系张某无果,遂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张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张某在到期后仍未进行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汉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多名工人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向王某等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岁末年初是农民工报酬结算高峰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期。用人单位要依法依约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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