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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之路径

2021年2月,中央全面改革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正式将“诉源治理”纳入到国家治理社会领域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前段化解、能动履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发生,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检察力量。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进一步提出“三个善于”的理念——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信访案件作为群众穷尽法律途径的最后一道保障,如何高质效的办好每一个信访案件,作为控申部门应提出思考。

现阶段在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面对信访案件单打独斗,各内设部门之间配合度不高,涉及其他单位的信访案件也无法向其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大多是是信访案件受理端口,真正解决信访主要矛盾问题仍需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检察机关的信访退出机制很难实现,对于穷尽法律手段,矛盾依旧没有实质化解的案件,即使检察机关作出结论,也未必“案结事了”,结案后依旧会继续上访。与其他职能部门,比如法院、公安局等单位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具体的沟通也只是停留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上,方式上也就是打电话了解事情始末,因个案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信息共享数据。

面对最高检对信访群众作出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庄严陈诺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的目标,控申部门在新时代下如何协同参与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更加主动的回复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自我施压,采取务实的措施,用心用情高质效的办好每一个信访案件。努力提升诉源治理水平,推动控申检察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信访调度,能动履职就地化解矛盾。应高度重视初信初访,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检察服务关口前移,就地矛盾化解桥头堡作用。坚持一体履职,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成立信访调度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处理信访调度事宜。信访接待窗口对于所有来信来访案件进行接收、分类、转办。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深入开展释法说理、耐心解释,准确引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一推了之,造成多头信访。对属于本院管辖首次信访案件应依法、及时的受理、处理。按照信访责任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控告申诉+责任部门”联合化解以及由分管副组长包案办理的机制。

建立内部联动机制。由控申人员在遇到信访事项涉及本院其他职能部门的信访当事人,第一时间汇报领导,邀请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由控申人员和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面对面答疑解惑,消除信访隐患。对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诉求现场不能解决的,应由控申人员和业务部门对信访诉求进行研判会商,精准评估信访人诉求是否符合“法、理、情”,研判后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方案,精准施策,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作。在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复杂信访案件时,检察院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比如在一个涉及劳动纠纷的信访案件中,检察院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与法院沟通协调,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过多部门的协同作战,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有效地解决了信访案件中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尽最大可能提高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程序空转,尽量做到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只跑一次腿”。

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助推矛盾纠纷化解。以“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抓手,综合运用检察“双进”进驻城乡社区职能,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完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效果,持续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推乡村振兴。各业务部门加大向控告申诉部门的线索移送力度,控告申诉部门加大线索摸排力度,提升司法救助率。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协同妇联组织,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对困难妇女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和多元帮扶,对因案致困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地区六类”困难群众和“5+2”类妇女给予重点救助帮扶。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贫困户四类人员的救助力度,积极搭建“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社会救助、跟踪回访”的救助体系增,强救助工作针对性,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确保救助实效,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

检察院的司法救助案件为那些因案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经济援助。当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而犯罪人又无力赔偿时,司法救助的资金犹如雪中送炭,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解决燃眉之急。这种物质上的支持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恨情绪,为矛盾纠纷的化解奠定基础。

司法救助不仅仅是资金的给予,更重要的是传递了法治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倾听他们的诉求和心声,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和鼓励。这种情感上的连接有助于建立起信任关系,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无情,而是有温度、有人情味的,从而降低对抗心理,促进矛盾的缓和与化解。

检察院在司法救助案件中,还注重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综合分析。通过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原因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准矛盾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大力推进公开听证,充分发挥简易听证、上门听证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提升公开听证质效,把公开听证作为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不断提升听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选择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开展听证,坚决避免“听证凑数”,领导要持续带头主持疑难复杂案件听证。不断推行简易听证,促进信访矛盾当场及时有效解决。对信访人年老体弱或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几类重复信访案件探索开展上门听证,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到检察办案过程中,使检察工作更加透明,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例如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邀请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诉求和意见的平台,有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背后的矛盾根源。在听证过程中,通过各方的沟通交流,可以找到矛盾的关键点,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化解。例如在民事申诉案件中,经过听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听证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通过广泛听取意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处理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在依法追究违法者责任的同时,通过听证推动相关企业进行环保整改,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建立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在首次信访中运用好值班律师常态化参与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定期开展“检察官+律师联合接访”,在接访的过程中让检察官主持、律师参与,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并以案释法,向信访当事人普及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树立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信访工作社会公信力和支持度。推动检察信访工作从程序性回复向实质性解决问题转变,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和教育疏导力度,努力在初信初访阶段即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作者: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乔继梅  白翔宇)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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