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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事故责任谁承担?看白河法院怎么判

热情助人,固然是件好事儿,更何况是自己的邻居。这不肖某原本是方便邻居搭乘便车,却因发生事故反而成了被告,自己“好心办了坏事”。11月12日,白河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6月7日,原告钱某无偿搭乘被告肖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某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驶出公路,造成钱某、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钱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肖某垫付医疗费两万余元。肖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司机)每座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款支付至肖某账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理赔款10000元。

治疗后,钱某要求肖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肖某却认为自己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带着钱某出行,所驾驶的并非营运车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钱某将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白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白河法院审理认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肖某无偿搭乘顺路的钱某,构成好意同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虽然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但是不能证明肖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肖某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肖某对钱某的损失承担70%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范畴,由投保人支付保费,其目的是转移车上乘客因事故造成损害的风险,是车辆驾驶人责任的替代责任,该保险理赔金应自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保险公司已将该理赔金支付肖某,对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遂在扣除肖某垫付的两万余元后,判决被告肖某赔偿钱某损失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即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比如,无偿捎带顺路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而不收取费用等,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要求驾驶人对同乘者的损失全面赔偿,不仅显失公平,也不符合我国社会倡导助人为乐的价值观,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但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姜曼)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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