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汉滨区法院民二庭顺利化解一起原告甲诉被告乙、第三人丁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甲与第三人丁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丁与被告乙保持不正当关系,自2022年起,丁多次向乙转账,其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额,经统计丁共计向乙转账14000余元。甲认为丁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对乙的赠与合同无效,并由乙返还其赠与款项。
承办人在审查相关证据后,通过多种举措,与身在外地的乙取得联系,对乙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乙在听取了承办人的建议后,主动向甲返还了全部款项。甲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平和化解。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虽然金额不大,且最终以原告的撤诉告终,但却反映出社会中的一些现象。提醒大家:婚姻当中,夫妻双方互有忠实的义务。如果未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违背了我们在家庭、社会中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其行为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李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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