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又“闪离”,女方起诉离婚究竟为何?
案情简介
紫阳县洞河镇的朱某与镇巴县八庙镇的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因双方均系再婚,朱某原本已对婚姻不再抱有期待,后张某再三许诺会善待朱某,其家人也会待朱某如亲人一般,朱某便于2024年3月与张某登记结婚。
婚后,朱某与张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因张某儿子对朱某无端猜疑并出言不逊,张某得知后不仅不制止反而任由事态恶化,朱某因此无心经营婚姻,于2024年8月独自外出谋生。外出后,张某对朱某不闻不问,朱某彻底丧失与张某共同生活的信心,也对此段婚姻绝望。2024年10月,朱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
2024年1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这次婚姻,承办法官便从婚姻不易,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包容,互相关爱,离婚并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出路等劝导双方和好如初,同时联系张某希望能够一同劝说朱某,让朱某回心转意,张某却态度冷漠,称结婚才五个月朱某便未告知任何人外出,朱某既已起诉离婚,双方又无子女、财产纠纷,他同意与朱某离婚。承办法官见二人均不愿维系婚姻,便劝说二人冷静并给双方一段时间考虑,在此期间,承办法官仍进行着调解工作,希望二人能够和解,待开庭时,朱某与张某仍坚持要求离婚。最终判决: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
法官说法
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双方应正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珍惜婚姻为出发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换位思考,努力消弭彼此的隔阂,经营来之不易的家庭。具体在本案中,张某在家庭成员出现纠纷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消弭矛盾,朱某在离家外出务工时未与张某沟通,而张某在朱某离家后也未与朱某进行任何沟通,双方的“冷处理”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直至破裂。因此,夫妻二人应有担当,勇于承担自身的责任,出现问题时多沟通,换位思考,多想想对方的付出和艰辛,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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