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欠下的钱,就剩7500元为何迟迟未还?
案情简介
2001年,紫阳县城关镇的陈某在班桃街上做生意,聘请工人打空心砖出卖。2002年11月,紫阳双桥镇的姜某在陈某处多次拉砖进行倒卖。因未结清款项,经二人结算,姜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陈某13000元,无具体还款期限。后经陈某多次催要,姜某于2013年1月还款2500元并重新出具欠条,承认欠付陈某10500元。2020年腊月份,经陈某催要,姜某还款3000元,剩余7500元至今未还。无奈之下,陈某于2024年12月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姜某支付7500元的空心砖尾款及追偿债权支付的费用600元。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联系姜某,姜某承认欠付陈某货款。因陈某在催要欠款的过程中言语激烈,态度不好,姜某心里有气所以一直没有支付货款。承办法官了解到真实情况及原由后,考虑到以调解方式结案更能弥合二人裂隙,遂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姜某货款金额并不大且欠付的时间过长,建议其尽快支付,经调解,陈某顾虑姜某目前经济实在困难,放弃了要求其支付追偿债权的费用。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姜某于2025年1月19日向陈某甲支付2500元,2025年6月30日支付5000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后,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受损。(供稿: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 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