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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法院:新春开工第一天 高效调解“开门红”

新年新气象,2月5日,正值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迎来了新年“开门红”,在开工第一天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将被告刘某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起初被告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原告态度坚决,坚持要解除婚姻关系,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时进行调解,希望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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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外务工,为了不耽误双方时间,承办法官特意将开庭时间定在了年初上班的第一天。

开工首日,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引导他们理性看待婚姻问题。经过耐心调解,原本针锋相对的双方逐渐冷静下来,被告逐渐认识到了婚姻已经无法挽回的现实,原告也表达了对过去的释怀和对未来的期许。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这起离婚案件在开工首日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成娟)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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