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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烧杂草引发山火被紫阳法院判刑!

春耕秋收时期,忙着清理杂草、翻种土地,但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一把火烧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谁知星星之火却引发了大面积的火灾,追悔莫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许,老王准备去自家位于某镇安置点对面自留地内焚烧杂草,因当天风大,其妻劝阻其不要去焚烧,老王认为只要把火路断好(隔离带处理好)应该没事,遂执意前往并焚烧地边杂草。在老王焚烧过程中因突刮大风,导致火势蔓延引燃周边山林,造成森林火灾,老王在火势蔓延后积极进行扑救。经四川省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鉴定,过火林地面积6.2998公顷(合94.497亩),其中乔木林地5.3216公顷(合79.824亩)、竹林地0.22公顷(合3.3亩)、灌木林地0.7582公顷(合11.373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损失人民币11520.46元。2024年11月,紫阳县检察院以失火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林地6.2998公顷、林木资源直接损失11520.46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老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本次火灾涉及的十一户林木所有权人均已对老王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老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火势蔓延后积极进行扑火,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如下:老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用火不规范,亲人泪两行”。在野外,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因此野外用火需要格外谨慎,必须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导致发生火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陈春梅)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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