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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患脑梗+2套房贷+子女抚养,婚姻纠纷咋调和?看紫阳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紫阳县高桥镇的甄美丽与贾英俊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重组家庭。2009年9月甄美丽与贾英俊生育一儿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跟随甄美丽生活。因甄美丽与贾英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已分居3年之久,甄美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于2025年2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与贾英俊离婚,儿子由甄美丽抚养,不要求贾英俊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经承办法官了解,贾英俊几个月前突患脑梗,考虑到贾英俊未来生活,承办法官从夫妻感情、家庭、子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极力劝导甄美丽,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如初,继续经营家庭。甄美丽却称双方已经多年未在一起生活,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照顾,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承办法官遂询问贾英俊意见,贾英俊也称双方多年未一起生活,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其同意离婚,但因在安康市购买的房产尚有十几万房贷,希望甄美丽能够帮其支付十万元房贷。

经调查,甄美丽与贾英俊共有三处房产,分别是老家修建的一套砖混结构房屋、高桥镇购买的一套房屋、安康市内购买的一套房屋,目前购买的两套房产均有贷款,高桥镇房屋由甄美丽居住,甄美丽偿还借款;安康市内房屋由贾英俊居住,贾英俊偿还贷款。因贾英俊生病,已无劳动能力,甄美丽每月工资不高,尚有小孩上学,二人又各负担有房屋贷款,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下,向二人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普及了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又从贾英俊往后生活及孩子成长等角度劝说。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甄美丽自愿支付贾英俊五万元生活帮助款。安康市内房产归贾英俊所有,房贷由贾英俊偿还,高桥镇房产及老家房产归甄美丽所有,贾英俊生前对老家房产有居住权。

贾英俊的往后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至此案结事了人和。(贾英俊、甄美丽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本是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应当相互扶助,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当夫妻一方身患疾病,需要另一方照顾,另一方应当履行扶养义务,给予必要的帮助,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磨难,双方应勇于面对,积极沟通,相互扶持,共渡难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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