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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里突然到账40多万元 公司能够用这笔钱吗?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东莞市A公司与陕西省镇巴B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采购1000吨锰矿石,价值460000元。双方按约履行,11月9日完成结算。11月14日,东莞A公司通过手机向镇巴B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账485001元,然而对方却称未收到款项。

经对账发现,东莞市A公司将款项打入了陕西省紫阳县C公司。原因是紫阳C公司和镇巴B公司与东莞A公司均有经济往来,且紫阳县C公司与镇巴B公司还是同一法人,且开户银行均为农业银行,账号又都以26开头,东莞A公司未仔细审核便完成了转账。事后,东莞A公司要求紫阳C公司归还不当得利款,却因紫阳C公司账户涉及诉讼被冻结无法取款。紫阳C公司于11月15日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寻求正常流程解决问题。东莞市A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款485001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调解

2024年11月,该案件进入毛坝法庭,紫阳C公司承认收到转款,也愿意退还这笔不当得利款,但账户被冻结的现实难题摆在眼前。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便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伊始,东莞A公司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无辜遭受损失,要求紫阳C公司尽快退款,弥补资金周转困境。紫阳C公司则面露难色,详细解释账户冻结并非自身主观意愿,是因其他案件纠纷导致,公司目前也在积极处理,但短期内难以解冻账户。

面对僵持局面,法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紫阳C公司积极与冻结账户的法院沟通,争取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同时向东莞A公司提供详细的账户解冻计划和时间表,东莞A公司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宽限期,双方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紫阳C公司向东莞A公司退还不当得利款485001元,此款于2024年12月1日前付清。若因账户冻结问题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紫阳C公司需在期限届满前说明情况,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后续还款计划,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依法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情况。就本案而言,虽紫阳C公司无侵占的主观意愿,但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错转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其依法负有返还该款项的义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必须及时、积极地配合返还,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承担包括返还本金、利息以及可能的诉讼费用等不利后果,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商业活动错综复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和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每一笔资金往来,用法律知识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让商业合作更加顺畅、安全。(李瑞熙)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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