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陈某承包了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该项目工程结束后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对陈某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结清工程款项。谁料,约定时间到期后,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陈某的工程款项。无奈之下,陈某来到双方工程所在地法院——紫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如何才能向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
紫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了解完案情后,结合陈某提交的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变卖、转移财产的证据,遂引导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法官对陈某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及担保材料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无误后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裁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在西安某银行的账户资金475025.83元进行冻结。
紫阳法院执行干警在收到该保全案件后,迅速作出反应,于2月3日上午驱车前往西安某银行对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75025.83元进行了冻结。该银行账户冻结完毕后,执行干警及时通知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保全情况,告知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积极拿出解决纠纷的诚意,故陕西某建设工程公司立即联系了申请保全人陈某,并主动向申请人保全人陈某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最终,双方在未起诉的情况下达成了庭外和解。(马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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