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滥伐林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当心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1564.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连续三年雇佣他人在自己的林地内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滥伐林木88.52立方米,违法所得31564.8元。案发后,杨某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补植4600余株树苗。留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林木,滥伐林木88.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无论是属于本人承包经营管理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都不能任意砍伐,砍伐林木要通过审批,证件齐全方可采伐,严禁无证滥伐、超标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陈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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