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艾某与袁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艾小袁(化名),现年8周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艾某一纸诉状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艾小袁由原告抚养。审理期间,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就艾小袁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于两年前发生争执后被告带艾小袁一起离家后未归,为防止原告争抢艾小袁,被告将艾小袁藏匿起来,导致艾小袁一直处于辍学状态。
就艾小袁的抚养问题,经过办案法官数次释法明理,被告让办案法官与艾小袁取得了联系,了解到了孩子的现状以及孩子的意见,同时结合原被告能陪伴孩子的时间长短、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注程度、经济收入对比、对孩子教育的重视与否等综合因素对原被告展开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双方表示愿意放下对彼此的怨恨,共同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呵护孩子身心成长。
法官提示,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子女得到父母双方监护和关心的权利。藏匿子女会损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因藏匿子女而导致子女辍学更是将父母恩怨置于子女成长之上的极其自私的行为,父母这样做只会成为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对其抚养能力的不利评价。父母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保持行为的理智、情绪的平和,协商确定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抚养方式。(贾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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