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是拿着二十多年前的欠条,还能被承认吗?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1992年至1995年期间,四川的唐某在万源市经营着茶叶生意,与紫阳陈某有生意上的往来。陈某向唐某出具货款欠条两张,条据时间分别为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
1996年1月,唐某、陈某对先前买卖茶叶的货款进行结算,陈某向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尚欠唐某茶叶款13,910元,此款按月息一分五计算,以前所有条据作废无效。
2021年7月,唐某带领儿子前往陈某家索要欠款,陈某报警处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24年10月,唐某将陈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3,900元及利息共83,956元。
法院审理
收到该案件后,子阳法院工作人员拨打陈某电话,但未接通。通过与村上联系,了解到其居住在麻柳镇某村,遂驱车前往其家中了解情况。
陈某称这笔货款已经用白布以及秦黄烟相抵,并且唐某已经出具了收条,但因洪水冲垮了陈某的房屋,导致收条丢失,无法向法庭提供收条。
在开庭审理阶段,陈某表示二十余年来自己并未搬家或外出务工,一直在麻柳镇某村附近跑班车,且唐某在这二十年多年里并未催要过货款,并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法院审理阶段,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陈某催要过货款的事实,且本案中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情形。
故法院认定陈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成立。唐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经超过规定的二十年,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避免出现“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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