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陕县太山庙镇村民宋某饲养了两头耕牛,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耕牛跑进了罗某的林地,将罗某种植在林地里的猪苓踩踏造成损害,罗某气愤不已,要求宋某赔偿经济损失,但宋某觉得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宁陕县司法局太山庙司法所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即组织镇、村干部实地查看和核实猪苓受损情况,对受损的面积、猪苓市场行情进行估算,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太山庙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两名当事人普及了法律知识,向双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规定。
镇上综治工作人员及村调解员对侵权责任以及合理计算损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宋某支付罗某赔偿金,同时就自己没有管理好牛群,导致罗某财产受到损失一事进行道歉,同时表示今后将管理好牛群,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一场因耕牛踩踏邻里中药材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今后,宁陕县司法局太山庙司法所将联合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和矛盾调处两不误、两促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张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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