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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司法局:租赁合同起风波 依法调解平纠纷

近日,眉县某幼儿园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相关政策变化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幼儿园表示,村委会应当赔偿其租金及建设投入共计100万元,但该村村委会提出只愿赔偿20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请求调解处理,明确应担负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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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司法局金渠司法所了解此事后,联合眉县法院经开区法庭,对实际情况展开调查,实地对租赁的房屋及建设投入进行细致的勘查核对,同时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初步明确了赔偿范围。

金渠司法所和法庭干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法定调解流程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由司法所干警负责线下调解,多次实地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进行劝解,从实际出发,讲事实、明道理;法庭干警线上释法,为双方当事人剖析法律条文、对照相似案例、提出赔偿方案,通过线上+线下、调解+释法的方式双管齐下,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经调解后,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并表示后续将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的50%以下比例,由村委会对幼儿园进行补偿。

眉小司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文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王颖)

责编:杨拴明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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