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8月,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汉阴县唐某向镇巴县张某偿还欠款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张某首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张某多次向汉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阴法院执行到位17054.97元。之后,张某申请交叉执行。2024年5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紫阳县法院执行。
案件执行:紫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对唐某的金融账户进行冻结,但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唐某电话停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向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承办法官根据张某的申请,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并对唐某位于汉阴县某村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察。后唐某认为法院在其户籍地调查其房屋情况,并对其发布悬赏公告,致使其在亲友邻居面前脸上无光,于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自己现在可以凑到65000元,如果张某同意放弃下余部分,他立马将钱交到法院。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唐某的意见,只要他将65000元立即支付给他,下余部分他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悬赏执行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利用社会资源协助法院执行判决。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更快地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康丹、李思)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