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紫阳县高滩镇的蔡某是李某妻子的堂姐,因家中资金紧张,需借钱周转,于2021年到李某家中借钱,李某顾念双方系亲戚关系,便向蔡某借款30000元。2022年3月8日,蔡某又向李某借款10000元,承诺十几天后家中办完喜酒后偿还,但蔡某并未依约还款,李某一直催要,蔡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至此“失踪”。李某无奈之下,2024年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归还欠款40000元。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蔡某,蔡某的电话暂停服务,后承办法官通过蔡某户籍所在地镇村干部获得新的电话号码,但蔡某拒接电话。因无法联系到蔡某,承办法官便向紫阳法院公众号发布了《蔡某亲友,紫阳法院建议你们劝导蔡某诉前化解纠纷》,该文发布后,蔡某的某亲友得知蔡某在法院有诉讼案件便联系到蔡某,蔡某遂联系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找到蔡某后,立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承办法官遂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给蔡某说道:“我们通过告亲友书找到你,就是希望在诉前把你们的纠纷进行化解,这是为你考虑的。你看,你借钱的事实清楚,你目前也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如果今天这个事,你们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话,你不会在法院留下案底,也不会影响你的征信。如果调解不能,法院依法判决的话,你不仅得还钱,还留下了一份有你名字的判决书,这不是对你不好。”
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蔡某主动归还了20000元,双方就剩余部分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蔡某于2025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20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采用“告亲友书”的方式,一般是原告已到法院咨询起诉事宜,而被告无法联系,纠纷无法诉前化解。为尽最大可能在诉前化解纠纷,希望通过被告亲友向被告说明涉诉纠纷情况和法律后果,促使其亲友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推进纠纷诉前化解,减轻当事人讼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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