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无证去驾驶,害人又害己”。饮酒后不驾驶、无证不驾驶既是基本常识,也是法律明文要求,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63年11月出生的老李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沿紫阳县北沔路驶往双安镇街道方向,小王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在此过程中,小王驾驶小型轿车车辆前部与老李的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驶入道路右侧水沟,造成老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检测,老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老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4年4月,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老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合并执行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紫阳检察院以老李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老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老李无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老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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