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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法院:精神病人犯罪,看法院怎么判?

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精神病人也绝非“法外之人”。近日,吴堡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5日,被害人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货,将车停放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延大附院东关分院公交站旁,被告人李某路过时发现车内及周围无人,车辆钥匙未拔,便驾车沿绥德、佳县方向行使。次日,行至吴堡县火车站时车辆燃油即将耗尽,便将车丢弃在火车站,自己步行至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张家墕村。随后发现路边停放着被害人张某的小轿车,见该车钥匙也未拔,观察周围没人后,驾该车沿国道驶往延安方向。吴堡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报案后,在延安子长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同时追回被盗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发后,经司法精神鉴定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鉴于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周拴成 李楠)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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