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法向洛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1年3月5日,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又将项目劳务分包给程某某,由程某某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张某某共拖欠17名工人工资307620元未支付。同年10月28日,洛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张某某公司于当年11月9日前支付17名农民工工资,到期后张某某公司仍未支付。经多方努力,截至2023年11月27日,张某某已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在相关案件审查过程中,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秉持着司法为民理念,基于本案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出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从而形成有力震慑。
此次检察意见的发出,是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为后续行刑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了标杆,有望推动全县范围内劳动报酬保障领域的治理效能提升,让广大劳动者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律关怀。(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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