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雪无情,人有情。近日,甘泉法院执行局院受理的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吕局长高度重视,“小案不小看”,以最快的速度把案件办到了群众的心坎里。
案件起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因不满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故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管理人员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接到案件执行干警立即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当面送达法律文书且告知了其应履行的义务。
被执行人高某某表示,她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对物业有诸多不满意的地方,比如买水的限制,小区停车不方便等问题。
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来到物业办公室,与物业管理人进行了协商沟通,并就被执行人高某某的问题进行了长达1小时的沟通,明确告知物业不得因为业主拖欠物业费,从而限制业主买水,物业同时也对停车问题作出回应,并表示小区停车难是因为对外来车辆停放所导致的,并已经准备在小区门口设置车辆电子识别系统,马上就可以使用。被执行人高某某了解了物业的困难之处,才知道物业也在想办法解决小区的很多问题,同时也认识到自己拖欠物业费的错误行为,现场将物业费进行了全额缴纳,物业公司对法院的办案速度和方式、方法连连称赞,高某某也与物业公司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近年来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本案看似是一个小案件,却牵扯着整个小区所有业主以及所有的物业服务行业,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法约定预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供稿:甘泉法院)
责编:朱刚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