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找到杜某了!”一通电话执行法官马上动身出发
案情简介:江苏省建湖县夏某与紫阳县瓦庙镇杜某系朋友关系,杜某多次向夏某借钱,累计借款269,808元,后夏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2023年7月,经紫阳法院审理,判决杜某向夏某偿还借款269,808元,并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杜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4年下半年,夏某向紫阳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2025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杜某名下的金融账户,但其账户内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法官立即联系夏某,告知其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让其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
临近年关,夏某打听到杜某下落,立即从福建赶到紫阳毛坝,找到被执行人杜某,与杜某协商还款事宜,但杜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夏某只好联系执行法官,法官将杜某传唤至法院,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拘留等法律后果,但杜某仍不为所动,执行法官依法对杜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两日后,杜某主动要求会见,并承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杜某妻子凑够6万元交到法院,并承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下余的款项希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经申请人同意,双方于2025年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杜某偿还夏某借款269,808元,并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该借款已偿53400元,下余216408元,杜某当场偿还夏某6万元,2025年1月28日前偿还2万元,下余136408元自2025年2月起每月25日前最低偿还5000元至付清为止。杜某妻子唐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利息,夏某自愿放弃。
鉴于杜某认错态度好,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杜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申请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要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只有与法院互相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康丹、李思)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