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承揽工程欠下债,
妻子为何不用一起还?
紫阳县焕古镇金某以承揽建设工程需要资金投标为由,向城关镇廖某借款300000元。2016年5月,双方通过结算,金某向廖某出具一张金额为235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按3分计算。2016年10月,廖某儿子在金某处已收现金40000元,金某分别于2022年10月3日、2022年11月11日共计向廖某归还借款20000元。此后,廖某多次要求金某偿还下余借款,但金某至今未偿还,故廖某将金某及其妻一同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向廖某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并支付2016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6日利息346776.25元,本息合计581776.25元。
金某妻子辩称,丈夫金某向廖某借款一事,自己并不知情,加之借条上也未署名,而且自2019年以来,自己在安康经营农家乐以后,夫妻双方的经济已互不往来。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金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金某逾期未向廖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廖某要求金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廖某要求金某支付自借款之日2016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法院认为,利息计算应以原告廖某与被告金某的约定,以及当时法律规定,具体分段计算后,汇总为金某尚欠原告廖某借款本金为230250元,利息为313559.34元,合计为543809.34元。关于以本金23025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四倍标准至实际清偿止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廖某的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金某妻子对上述债务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紫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金某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金某妻子借款时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金某以个人名义向廖某举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廖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金某与其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廖某要求金某妻子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偿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230250元,利息为313559.34元,合计为543809.34元。自2024年5月8日起,以本金2302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四倍标准至实际清偿止。(周照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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