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是工程承包人,介绍人去工作,在工资欠条上盖了章,要给他支付所欠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15年,毛坝的小刘受高滩的老唐邀请,前往渭南市一煤矿工作,时长约一个多月。工作完成后,老唐支付了小刘部分工资,仍有3655元未支付。2016年,老唐向小刘出具工资欠条,该欠条有老唐和老蔡(实际承包人)两人的章子。此后,小刘多次索要欠款无果。
老唐认为,自己与小刘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实际是老蔡承包的煤矿采煤工程,自己只是老蔡委托的工程现场监管人员,工资发放由老蔡负责,且自己也未收到工资,欠条为老蔡所写并盖章,自己仅为见证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小刘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于2024年3月将老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老唐支付剩余工资3655元。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小刘确实在煤矿工作了,工作结束后老唐也出具了工资欠条,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老唐在双方结算后向小刘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足以印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老唐所说的自己与小刘不存在劳务关系这一点不能成立。虽然老蔡与老唐均在欠条上加盖了私章,但小刘依据自身意愿仅选择让老唐承担给付义务,这一诉求并无不当之处,所以老唐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老唐应当在小刘催要后及时付款,老唐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老唐向小刘支付劳务工资3655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蔡腾飞
在劳务活动中,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与责任的履行。对于劳动者而言,务必及时获取并妥善留存如工资欠条等能够证明劳务关系和工资数额的关键证据;对于用工方来说,在涉及劳务报酬的确认与支付环节,应当谨慎对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切不可随意出具可能导致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以免陷入类似的法律纠纷之中。(供稿: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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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