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的高某、张某、陈某三人与吴某、陕西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紫阳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判决吴某分别支付高某、张某、陈某劳务工资261,000元、58,540元、279,000元,陕西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3人无奈之下于2024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紫阳法院立刻查询了吴某与陕西某公司名下的金融账户,发现陕西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冻结了陕西某公司账户存款598540元。后法官立即联系陕西某公司告知其对拖欠高某三人工程款5985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陕西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催促其履行法定判决,详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紫阳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金融账户存款598540元进行了划扣,并兑付给三申请执行人,至此三位申请人的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三位申请人在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款,欣喜不已,便有了开头一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供稿: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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