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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检察:深化行刑衔接 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格局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合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生态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对内强化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共同促进生态资源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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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流域陕西段河道内为禁渔期。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屈某、张某三人在陕西黄河流域合阳县榆林村段7号坝附近水域驾驶渔船使用电鱼器捕鱼。三人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通过“电鱼器”和地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使用的电捕鱼工具以及获捕水产品16条。

经审查,张某等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人归案后均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该案审查起诉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县渔业资源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张某等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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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行刑衔接工作要求,不断拓展行刑衔接应用领域,推动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1+1>2”的聚合效果,促进行刑衔接工作有序流转。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党晓旭)

责编:张颖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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