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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追讨婚内孩子抚养费吗?紫阳案例

一段不幸的婚姻,伤害的不仅是夫妻感情,还有无辜的孩子。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一方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能否主张这段时间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2011年底,洄水镇的甄美丽和贾英俊(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步入婚姻,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为改善生活条件,甄美丽和贾英俊长年在外务工,俩孩子由爷爷奶奶帮忙照顾,2013年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在本村修建了砖混结构的房屋。后来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年底甄美丽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果后,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4年9月,甄美丽再次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由贾英俊抚养两个孩子,自己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房屋作价40万。

法院调解:案件受理后,洄水法庭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调解。贾英俊表示,甄美丽近三年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清,共计96000元,后期抚养费依然按每月2000元支付。甄美丽现主张房屋价值40万元,贾英俊同意将房屋交给甄美丽售卖,愿意将售卖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甄美丽。

考虑到案件情况,法官认为以“背对背”方式调解此案更为适宜。通过讲情讲理讲法劝解疏导,引导双方看在曾经情谊,多回想对方的付出,少计较对方的过错,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处理。

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协议离婚。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甄美丽分两期支付近三年抚养费35000元。夫妻离婚后,两个孩子由贾英俊抚养教育,甄美丽按月支付抚养费各600元。

法官说法:婚姻不仅是一段感情的寄托,更是一份责任和承诺,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包容。如果遇到婚姻问题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沟通和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确实无法挽回,也应该依法依规处理离婚事宜,保障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供稿:紫阳县法院)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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