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成功调解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守护。
秦小美与晋大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晋大力与楚小萌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晋大力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楚小萌转账5万余元。秦小美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楚小萌起诉至法院,并将晋大力列为第三人,要求楚小萌将所有赠与款项返还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万元。
经承办法官细致梳理证据材料,确认晋大力赠与钱款的行为属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本案存在特殊性,简单的判决可能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会带来矛盾激化的风险。为了达到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尽力挽救各方的家庭和婚姻,使案件的负面影响最小化,承办法官决定全力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一方面向楚小萌阐明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同时指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原配权益,依法应当返还财产;另一方面,向秦小美释明需基于证据确认的实际赠与金额主张权利。经过多轮调解,楚小萌认识到自身过错,同意返还赠与金额并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元,秦小美亦表示接受,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 官 提 醒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保持忠诚、互重互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是家庭生活美满和谐的物质基础。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不仅是优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供稿:旬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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