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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淘宝店主用网红爆款图引流,是否侵权?看紫阳案例

小李看到网红小张分享的图片,便悄悄下载放在自家商品链接里眼看销量逐渐增,加却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案情回顾

福建省厦门市的张美丽(系化名)是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其小红书账号粉丝数量为5.9万,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23.2万,在小红书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张美丽调查发现,紫阳城关镇的李小花(系化名)在其注册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她的图片用于被告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销量已达一定数量,认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肖像权。

故张美丽起诉紫阳法院,要求李小花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肖像权照片的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法院调解

2024年10月,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和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小花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使用张美丽肖像进行经营,已经侵害了其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张美丽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使用其肖像权照片的商品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应当支持;对张美丽要求李小花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结合李小花侵权行为情节、商品销售价格、数量及张美丽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李小花删除链接,并在其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受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他们使用的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权,刚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视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刘继卫)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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