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贵州男子陈某与紫阳瓦庙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4月,双方经口头协商:何某将从江苏某公司承包的位于山东潍坊市某产业园项目外架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陈某负责施工不包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陈某便带人开始施工。2022年10月,何某与陈某签订结算单一份,双方确定了何某应当向陈某支付劳务款共计32万余元。现涉案工程已竣工装修投入使用,陈某多次找到何某与江苏某公司要求付款,但均未果。2024年10月,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何某、江苏某公司共同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毛坝法庭在收到陈某的诉求后,通过电话、微信、前往何某户籍地等送达方式均未果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完成送达,按照被告缺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向陈某询问被告何某欠其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后原告承认自己收到结算单后被告支付了147000元,遂庭审中陈某将劳务费诉求金额更变为17万元。被告江苏某公司辩称,公司确实将山东案涉劳务工程分包给了何某,工程结束后公司已向何某结清全部劳务款项,二者后面也没有任何合作往来。在第一次庭审后,法官根据在卷的证据材料,包括结算单以及陈某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依法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2025年2月,本案宣判的前一周,一直未现身的何某突然主动与法庭取得联系。何某称他亲友在村微信群里看到了法院在找他,让他出庭应诉,才知道这个案子即将缺席判决,就立马联系的承办法官。何某向法庭辩称,陈某诉称的劳务款欠款金额不属实,自己会收集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案件承办法官考虑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并将何某向法庭的证据向陈某出示。
开庭前,陈某电话联系法官,称考虑到来回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自愿向法庭申请撤诉并邮寄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撤诉的不利法律后果,后经审查法庭准予陈某撤诉申请。2025年2月12日元宵节当日,何某在收到法庭的撤诉裁定书后,向法庭送来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执法如山 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的锦旗,诚挚表达对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感谢之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案件宣判前及时与法庭联系并提交了新证据,并向法庭申请第二次开庭,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部分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消极应诉,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最后可能导致因未答辩举证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消极逃避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杨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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