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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法院:“失踪”的被执行人

铃铃铃……“喂,是执行局吗?我要向你们提供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他现在就在汉阴家中,每天早上出门都很早。”

经了解,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李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玩起了“失踪”,以“躲猫猫”的方式试图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5年3月18日下午5时许,执行指挥中心的电话响起,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线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段对话。收到线索后,执行干警当即决定于第二天凌晨去寻找李某。

“请问你是李某吗?我们是石泉法院执行局干警,由于你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请跟我们回一趟法院。”

3月19日凌晨五点多,执行干警驱车到达汉阴县某镇,在家中找到了李某。到达现场后,看到被执行人家中灯亮,执行干警便蹲守在家门口,待李某出门时果断采取措施,将其依法拘传至法院。

拘传到院后,在执行干警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李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态度发生转变,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当场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剩余欠款每月分期支付。

从夜幕降临的深夜到旭日东升的早晨,执行干警用坚守诠释了责任和担当。此次的凌晨执行正是执行工作千百个日夜的缩影。披星而来,踏月而归,正是执行干警们的常态;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只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赵宇)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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