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事故受伤入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6000余元。出院后,李某因静脉血栓先后两次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60000余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6000余元。后经鉴定,李某治疗静脉血栓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且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60%至70%。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及其承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全额主张了所有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应诉后认为原告对医保报销的26000余元医疗费,已经丧失了请求权基础,应扣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李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本案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法院遂与医保主管部门及时联系,告知本案基本案情及医保报销情况,就报销的26000余元,询问医保主管部门是否通过参加本案诉讼进行追偿。同时,法院及时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最终李某按照交通事故与静脉血栓治疗的70%参与度,向医保统筹基金账户退还18000余元,并根据参与度在诉讼中重新调整了主张的医疗费金额。
法官说法:医保统筹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有第三人侵权受伤的情形下,就医时要如实向医疗机构反映受伤治疗原因,决不能谎报、误报和隐瞒,妄图“多拿一份”。因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需退回社会保险金,还面临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因被侵权受伤、基础疾病、并发症交织并存,而多次医疗等情形下,如当事人误用医保报销后怎么办?要按照侵权事故与所治疗疾病的参与度比例,主动退回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并就该部分费用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刘怀芳、刘仁慧)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