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请问一下,我们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前曾就某个案子提起过诉讼,但后来撤诉了。现在,我们还想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不知道是否可行?”蒿坪镇某村村支书的这个问题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时间退回到2024年2024年11月,紫阳法院蒿坪法庭受理了蒿坪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某茶叶合作社合同纠纷案件。鉴于涉案借款金额较大,承办法官迅速行动,与茶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并深入茶厂,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查,该茶叶合作社因生产成本投入过大,短期内收益微薄,不幸陷入了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茶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欠款事实确凿无误,绝非有意拖欠,希望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能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并承诺先行筹措资金支付利息,同时请求将借款合同的期限延长两年。
考虑到茶叶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诚恳态度,且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茶叶合作社必步履维艰。为了支持村上民营企业发展,加之对该茶叶合作社的信任,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动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官劝说无用
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双方选择“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调处纠纷,再三向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释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既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快速高效解纷的优势,又能有力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然而,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茶叶合作社却表示已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无需法院介入。
事与愿违
然而,好景不长,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去了,该茶叶合作社却背弃了先前的承诺。非但未按约定偿还拖欠的利息,还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也仿佛“人间蒸发”,杳无音信。鉴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面对该茶叶合作社的违约行为,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束手无策,只能无奈地再次向法院寻求帮助。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2025年3月,蒿坪法庭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语重心长的说:“当时如果进行了司法确认,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了。”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法官说法
合同即协议具有相对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公权力介入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通过此案例,法官建议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快速高效解决问题。所谓司法确认就是当事人涉及的民事纠纷经过相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非诉程序。“司法确认”优点在于零成本、速度快、效力高,法院不收取诉讼费还能高效快捷给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极大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张盛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