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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一被执行人因隐匿、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近日,白河法院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某为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长期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交易,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经法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对马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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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马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白河法院,法院判决马某需偿还朱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朱某某遂向白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马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均无大额资金往来记录,但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与申报的“无履行能力”情况明显不符,引起执行法官警觉。

经调查,执行法官通过调取马某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的资金流水发现,马某长期使用其亲属微信账户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并通过他人账户收取货款、转账消费,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面对法院出示的微信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马某承认其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马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他人账户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白河法院遂依法对马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拘留执行当日向公安机关移送马某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

法官提醒

面对执行工作“智慧执行+联动惩戒”的全方位机制,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借用他人账户等隐蔽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均难逃法律制裁。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对于涉嫌拒执罪的行为,法院将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董群)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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