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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 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你问多少次我都是没有组织未成年人偷东西。”

“我愿意认罪认罚,我不该抱有侥幸心理,我一直以为你们没有什么证据……”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2023年2月1日,拒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最终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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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至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组织三名未成年人在安康、旬阳流窜盗窃多起,因其有盗窃前科,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虽经多次释法说理,马某某仍态度顽固,拒不如实供述,不认罪认罚。面对如此顽固的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会商,指导补充侦查,又自行补充重要证据,确定了马某某与三名未成年人之间涉案通话、手机地图搜索记录、火车购票记录、微信、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记录后,认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拒不供述,但客观证据以及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稳定供述足以印证马某某组织盗窃事实,检察官决定“零口供”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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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承办检察官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马某某可能用来搪塞、狡辩的借口,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庭审时,公诉人结合证据对马某某进行有针对性、技巧性的讯问,为后期出示证据埋下伏笔,在质证环节公诉人巧妙组合,结合在案客观证据综合分析,向法庭展示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表现;出示同案未成年人因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亲眼目睹同案犯认罪认罚后被从宽处理,心理产生波动。在辩论环节,公诉人结合马某某有盗窃犯罪的前科了解未成年人法律政策,及其对所组织未成年人的分工安排和在实施犯罪中的具体表现,综合分析论证,使马某某的无罪辩解不攻自破,将案件真相还原并呈现在法庭上。马某某在完整的证据链及有力的指控下,彻底放弃侥幸心理,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旬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旬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始终将证据裁判原则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坚持认真核实、分析案件证据,庭前做足准备、制定预案,庭审有效论证、有力指控,用证据说话让嫌疑人认罪,以法理感化使嫌疑人认罚,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刘丽)

责编:张颖

编辑: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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