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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法院:人身侵权咋赔偿?民法典来解答!

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魏延林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4月19日双方在娱乐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甘泉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罚款50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魏延林认真审阅卷宗、梳理案件矛盾点,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邻里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会造成难以调和的大矛盾,也不能因“小纠纷”引出“大麻烦”,所以本着服务群众、便利群众、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魏延林法官第一时间走到事发现场、走到百姓中间,在人民群众及村干部的见证下,约见了双方当事人,以案件的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切入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给当事人解释责任划分及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最终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双方私下解决,不再进行诉讼,故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就此了结。

法官寄语: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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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为:

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交通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九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十一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遇事要冷静,三思而后行,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甘泉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秉承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诉前的宗旨,提高办案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更快捷、高效率的多元解纷方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霍晓乐)

责编:朱刚

编辑:鄢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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